关于发放本年度劳保用品费的通知

日期:2008-12-01 来源:
各部门、各单位:
本年度劳保用品费即将发放。请各部门、各单位于十二月五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在职职工(不含校办产业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部门、单位)发放人员名单及发票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批。发票要求以部门为单位开一张整发票,发票品名为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为每人100元(上半年退休的人员按一半标准发放,下半年退休的全额发放)。
资产管理处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