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通知

日期:2007-09-01 来源:



各院、系、部、中心: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教办高[2007]2号)要求。请各单位根据教务处下发的新教学实践机构设置将原仪器设备明细帐归类到院办、教研室、实验室等(原仪器设备明细帐于8月份已下发到各单位),并将调整后的仪器设备明细帐务必于2007年9月7日前报资产处,以免影响我校的数据上报工作。
资产处
200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