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3-02 来源:

各位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涉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纳税人在2015年度取得的税法规定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 201611331)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二、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采取网上申报、手机APP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上述三种申报方式的具体操作指南详见附件。
三、不申报或逾期申报后果

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由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纳税人涉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注意事项

12015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需要自行申报的人员,财务处将通过短信平台通知本人。考虑到部分人员可能已更换手机号码以及手机APP申报方式需要采集纳税人手机号码,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请相关人员在收到短信后及时回复,感谢您的配合。

2、教职工在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或联系我们(联系人:陈野,86118159)。

财务处

2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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